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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大市场,知识产权路线图怎么走?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2-04-15 14:34:53

        4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图已经划定,其中为知识产权指出了什么样的路线?


        《意见》至少7处提到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表述,包括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形成,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量建设、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提到新高度

        《意见》第四条要求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向21记者表示,《意见》这一内容说明国家对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在此之前,最高检已经开展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相关试点工作,最高法也多次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向21记者分析,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执法部门“九龙治水”、标准不一、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重要问题。

        他认为,本次《意见》就是在回应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如何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并行。就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正如第二十条所言,要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

        夏海龙还注意到,《意见》第四条中还提到,要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他认为这也是回应了知产实践中的难点,目前专业化、规模化侵犯知识产权的灰色产业链已经非常发达,但由于诉讼成本、周期的制约,很多权利人实际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权。尤其在商标、著作权领域,专业侵权人侵害中小企业、内容创作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已极为常见,亟待相关诉讼制度在管辖、审限、证据等方面作出对权利人更有利的安排。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杰律师则注意到,《意见》在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章节中提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执法力量,“探索在有关行业领域依法建立委托监管执法方式”。他介绍,目前行政立法中,委托执法的情况是存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相关的规定。不过委托执法在监管执法中推动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规范,确保获得有效的授权。如果委托执法有效,对行政主体而言,可以改善和提供监管执法水平,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罚。还能使企业处在公平执法中,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秩序。

        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

        多位受访专家向21记者分析,本次《意见》亮点之一是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即“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

早在2007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就曾联合发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构建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重点布局与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纵观15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已具雏形,对推动知识产权流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距离国家总体目标仍存在差距。”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认为,目前国内知识产权交易仍存在市场不活跃、成交量不大、业务拓展困难等问题。夏海龙也表示,事实上目前多地已经存在类似的知识产权交易所,其交易情况并不活跃。

        “简单来说,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类似将知产市场证券化。”姚志伟分析,相比于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探索的数据交易建设,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可以观察和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典型国家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实践经验。

        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祥欣向21记者分析,真正让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和平台完全流转起来,需要克服的难关是:如何统一标准?其次,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也存在相当的主观性,可能致使评价偏差较大。许多事后能够产生极大经济价值的专利、作品就常常因为评估者的主观认识偏差或时代局限导致其价值被严重低估。

        “我曾经就遇到过一个哭笑不得的维权,因为某位教师和某平台中作品共同引用了同一本权威书籍的内容,而被平台发函告知侵权。”根据他日常服务客户的经验,平台发起的知识产权维权行动总体质量是偏低的,因为对于平台中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客体,平台所能做到的分析和了解有限,往往通过数据库匹配等机械的手段筛查客体,可能会导致检索效果不佳。

        “如果该机制和平台完全流转起来,并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解决上述难点的话,无疑将极大提高现有知识产权的流转效率,降低信息搜索、交易对象寻找的成本,能够各类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曾祥欣说。

        “根据目前企业的实际需求来看,以大数据、知识产权抵押、质押获取融资的需求相对更高,因此相关评估、交易机制的设计也可以侧重于服务这一需求。”夏海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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